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进一步增进不断扩大消费者市场需求,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增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展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置新家电的不道德。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展实行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作好与《荒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成立荒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单、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折叠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备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全称购置人)将荒废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卖出企业购置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置新家电的购置人必需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行期内从购置人手里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全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行期内对购置人交售的旧家电已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行期内,个人购置新家电的,总量不多达5台;单位购置新家电的,总量不多达50台。购置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容许。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变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的组织实行。

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与补贴,补贴下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送距离分类分档给与定额补贴。明确补贴标准参见附件。运送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明确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发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已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与定额补贴。明确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未予补贴。

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合乎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折叠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家电卖出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认,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中标家电卖出、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认,确认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购置人自由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人,回收企业第一时间上门并购旧家电;或购置人先购置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置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置人开具国家统一制订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出让、转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第一时间精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还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购置人自由选择中标卖出企业,凭有效地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卖出企业购置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卖出企业在卖出新家电时直接向购置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并购的旧家电不准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送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家电卖出企业凭新家电卖出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认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折叠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为便利购置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行多样化回收的方式。家电制造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卖出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亦可参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认的家电回收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合乎环保要求的储存场馆和充足的运送确保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管理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订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申请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管理。合乎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定允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确保第一时间按恰当价格并购购置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派发以旧换新凭证,严苛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私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

折叠第五章家电卖出企业

第二十条专业家电量贩店卖出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制造企业(卖出机构)等亦可参与各地有关部门的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卖出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招标确认的卖出企业应该具备很强实力、信誉好、卖出网络健全,并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卖出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卖出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卖出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备很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有完备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修理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管理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订家电卖出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卖出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卖出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标卖出企业要签定允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确保按市场正常价格卖出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转入市场流通。

折叠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政策实行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认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管理工作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还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备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和技术人员;

3、具备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储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电子设备;

4、对无法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备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备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创建旧家电经营管理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惩处。

第二十七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订确认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确保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定允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确保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月底成立视频管控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出口,一个进口。

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明显位置成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储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储存情况请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储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留存备查。

折叠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查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购置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获得国家统一制订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标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置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购置人购置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卖出企业不予审查。对合乎补贴条件的,卖出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置人开具发票,指导购置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事后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乘以补贴后的金额缴纳货款。不合乎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诉购置人,按销售价格缴纳货款。

第三十四条购置人申报补贴时应该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置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置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家电卖出企业根据以旧换新卖出情况定时对购置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查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查证实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于缴纳方式直接缴纳到家电卖出企业在银行开办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家电卖出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督导检验,避免骗补不道德的再次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将并购旧家电卖出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卖出发票,发票要标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卖出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不予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合乎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诉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该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卖出旧家电的卖出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查证实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于缴纳方式直接缴纳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办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督导检验,避免骗补不道德的再次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时对已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资料,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查证实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办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该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卖出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卖出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一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查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已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查。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创建定时核实制度,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道德,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折叠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缴纳有关规定,实施国库集中于缴纳。

第四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和使用遵循公开半透明、分级开销、定向使用和动态管控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开销。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认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分担。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开销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该落实地方应开销的补贴资金,第一时间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成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市场需求工程进度和上述程序缴纳补贴资金。实行过程中,如实际需缴纳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行期内的每年4月初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查清算。

折叠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的组织实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组织实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公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认家电回收企业、卖出企业,负责管理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研发和训练工作,负责管理印制和的组织派发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管理制订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负责管理强化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管控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认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对家电产品制造企业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制造企业提升和确保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强化家电产品制造和市场监督管理。

折叠第十章的组织实行

第五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的组织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要正式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具体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资金,精心组织,强化管控。

第五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展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早制订明确的操作细则,还包括购置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卖出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认,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督导,政府确保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回收旧家电主要部件完整性规定,督导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创建与回收企业、卖出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创建顺畅的信息渠道,督导和管理工作家电回收、卖出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创建工作档案,第一时间掌控工作动态,督促企业作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训练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创建工作报告制度,定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有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折叠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参予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该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不道德,要严苛采行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充公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惩处措施。

第五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停止以后中止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荒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行后,三年内不得颁发荒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不道德。

第五十九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创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强化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督导和管理工作,保证补贴资金第一时间、足额派发。

第六十一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创建中标家电回收、卖出企业经营管理不道德的监督制度,制订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工作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强化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需时可驻厂管控。

第六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检举网络的作用,第一时间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检举,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各级质监部门公安部门违背质量等法律法规不道德,从源头上压制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折叠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明确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持续发展进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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